中藥十八反歷史源流及配伍禁忌特點第 3 頁
歷代幾種主要觀點
反藥與常用藥對兩者屬性組合有著較大的區(qū)別。歷史上在“十八反”為主的配伍禁忌的認識上,有幾種認識觀點。
一是“必不宜合”。《本草經(jīng)集注》所云“相反者,則彼我交仇,必不宜合”,是為嚴格的配伍禁忌,后世本草多循這一思路加以引申,如《珍珠囊補遺藥性賦》謂“共則害事”,《本草問答》中云:“性之反者,如水火冰炭之不容,故不可同用”。方書上同樣也有所記載,《千金要方》載有“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
二是“不詳而避之”。陶弘景云:“先圣既明言其說,何可不詳而避之。” “今按其主療雖同,而性理不和,更以成患。……恐不如不用”。虞搏《醫(yī)學正傳》:“是蓋賢者真知灼見方可用之,昧者固不可妄試以殺人也”。《本草逢原》中載:“惟深達精微者始可知之。”《本草擇要綱目》云:“各藥先定氣味主治并及惡畏反忌,以防忽略”。
三是“相激相成”。《本草經(jīng)集注》中記有:“今檢舊方用藥,并亦有相惡、相反者,服之不乃為忤。”李時珍曰:“甘草與藻、戟、遂、芫四物相反,而胡洽居士治痰澼,以十棗湯加甘草、大黃,乃是痰在膈上,欲令通泄,以拔去病根也。東垣李杲治項下結核,消腫潰堅湯加海藻。丹溪朱震亨治勞瘵,蓮心飲用芫花。二方俱有甘草,皆本胡居士之意也。故陶弘景言古方亦有相惡相反者,乃不為害。非妙達精微者,不知此理。”同用之理,主要在于反藥相配相激相成,激發(fā)其猛烈的性能,在特定的病證和方劑環(huán)境中發(fā)揮特殊效果,從而用來治療重癥頑疾。
從以上古代文獻結合臨床情況來看,“十八反”的嚴格規(guī)則與實際應用中醫(yī)家靈活裁量同時存在,這也是關于中藥配伍禁忌未予解答的長期困惑。從歷史和現(xiàn)實看,在“十八反”結構形式上的中藥配伍禁忌,是辯證的禁忌關系。有些反藥組對在古代方劑資料和現(xiàn)今臨床上都有應用,但是這些應用取決于病證條件和實際應用的配伍環(huán)境。分析這些先決條件可以提示如何看待反藥可能存在的宜忌關系。
“十八反”反映出中藥配伍禁忌的多角度、多層面的特點,解析每一對反藥的化學基礎、毒效機理、是否存在宜忌轉化的生物效應和內在關系,并由此建立中藥配伍禁忌知識網(wǎng)絡,回答反還是不反、如何反、怎樣反,才能完整表述中藥配伍禁忌的科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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