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復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復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 各有關直屬單位:
近幾年來,各地審批了一批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對緩解群眾看病難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對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缺乏統一的考核標準,致使一些水平較低的人員進入了中醫隊伍,影響了中醫隊伍素質,損害了患者的利益,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為加強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的管理,決定對近幾年各地審批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審核,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是指散在于民間,掌握某一獨特的診療技能或方藥,對某種或幾種病癥確有獨特療效,在群眾中有一定信譽者。
二、各地接本通知后,組成由較高水平的有關中醫藥人員參加的評審小組,對現已領取《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證書》者進行認真的技術考試、考核和評審。具體內容和方法如下:
1.先對有關的中醫理論和技術進行考試或答辯,合格者,再進行臨床考核。
2.臨床考核應由高、中級中醫人員擔任主考?己说闹攸c看其有無獨特專長、獨特療效。主考人對申請者所治病人要做出治療前的確切診斷和治療后的療效判定,并負責寫出評語。
3.臨床考核結束,評審小組綜合考試、考核情況,做出最終評審結論。
三、復審合格者,由地(市)級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證書》,證書應明確其專長和允許所治疾病范圍。證書有效期一年,到期由所在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換證。
取得《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證書》者從事個體行醫,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由所在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發個體開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四、對于經過考試、考核確無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療效的人員,應注銷登記,收回已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證書》和開業執照,停止執業。
五、對復審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要組織他們認真學習中醫藥理論,限期達到中醫士水平,逐步使其納入中醫師、士系列進行管理。
六、本通知下達后,各地不再審批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今后凡要進行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必須按《中醫師、士管理條例》取得中醫師、士資格后方可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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