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1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根據我的理解,“我國傳統醫藥”包括中醫藥、民族醫藥和民間醫藥三個部分。 中醫藥是指以漢文化為背景的中國社會長期以來的主流醫學,它是我國傳統醫藥的當然代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之所以稱“中醫藥管理局”,國務院制定的“三定方案”賦予它管理中醫藥、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三項任務,這里的“中醫藥”代表了“中國傳統醫藥”,具有“長兄代父”的意思和作用。 民族醫藥是指我國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在中國當代語境下,“少數民族”簡稱(通稱)“民族”,如“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民族政策”“民族問題”“民族學院”,這里的“民族”都是“少數民族”的簡稱。所以,“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簡稱“民族醫藥”。 民間醫藥是指既無特定民族文化背景又非屬于中醫《黃帝內經》主流一脈的散在于民間的草醫草藥。中醫藥和民族醫藥有不少互相學習、互相補充、互相借鑒的相似相通之處,但在文化背景、醫學體系、醫技方藥方面則有原則差異和基本不同。所以民族醫藥不是中醫藥的某個分支,而是中醫藥在學術上必須平等相待的姊妹。正像民族的識別不可混淆一樣,各民族醫藥之間的差異和平等也不可忽視。 于是,傳統醫藥的“概念之樹”其軀干(第一級)是傳統醫藥,第二級分支是中醫藥、藏醫藥、蒙醫藥、維醫藥、傣醫藥、壯醫藥、苗醫藥、瑤醫藥、彝醫藥、土家醫藥、侗醫藥、朝醫藥、回醫藥、哈醫藥、羌醫藥、畬醫藥、仫佬醫藥,等等。第三級分支,再在各種醫藥之下,分理論、臨床、診法、療法、藥物、技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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