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 2 頁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項目的實施:
(一)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二)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能力的;
(三)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四)促進高產、優產、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
(五)加速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第七條 國家通過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不斷改進、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對中標單位提供招標時確定的資助或者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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