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損傷的分類與辯證診斷 第二節 辨證診斷第 4 頁
(四)其它情況
1、過去史 過去的健康狀況與現在的疾病常有密切的關系,故應從出生起詳加追詢。按發病的年月順序,記錄主要的病情經過,當時的診斷治療,有無合并癥或后遺癥。特別是外傷和骨關節疾病的病史,更詳細詢問。例如,對先天性斜頸、新生兒的臂叢神經損傷,要了解有無難產或產傷史。對骨關節結核的患者,要了解有無肺結核史。
2、個人史 應詢問患者所從事的職業或工種的年限,勞動的性質、條件及勞動時的體位,患者病后的思想情況、要求以及精神狀態等。對婦女要注意詢問其月經、妊娠、哺乳等情況。
3、家族史 主要詢問患者家族內的成員,如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的年齡及健康情況。對于死亡者,則應追詢其死亡原因、年齡,以及有無可能影響后代的疾病。這對骨腫瘤、先天性畸形的診斷,尤有參考價值。
二、臨床檢查
臨床檢查是診斷傷科疾病最基本的手段,是發現病人客觀體征以判斷其病變的有無或部位、性質的重要方法。一般要求在前面了解病史之后再進行;但對急癥可以一面了解病史,一面進行檢查。對病情復雜或診斷困難者,還要定期反復檢查。檢查時要與健肢正常的解剖和運動功能進行對比。應從病變以外的區域開始,先檢查健肢或癥狀較輕的肢體,讓病人理解檢查動作,對小兒更應如此。
(一)一般檢查
1、望診 傷科望診,應借助于視力或觸摸,側重注意觀察患者站立或坐位的姿勢、步態與肢體長短、形態、關節活動,皮膚色澤,有無潰瘍、瘢痕、壞死、竇道、屢管或靜脈曲張,肌肉萎縮、松弛、痙攣、或震顫,創口的大小、深淺,創緣是否整齊,創面污染程度以及有無活動性出血等。體表任何部位遭受暴力作用的征象應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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