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醫療行為須構建評價體系
中醫視點:中醫醫療行為須構建評價體系 劉鵬 中華中醫藥學會青年101智庫 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
《中醫藥法》將為中醫藥發展帶來新的機遇,在該法律通過之后,涉及中醫藥發展和管理的落地文件預計陸續出臺。在這里,筆者想討論建立中醫藥行為評價體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有關設想,這一切都依賴《中醫藥法》的頒布實施。
構建中醫藥專業評判標準的必要性
傳統醫藥在《憲法》中享有與現代醫藥平等發展的地位,中醫藥作為中國傳統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享有平等的發展機會。《執業醫師法》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或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給予中醫執業人員和中醫醫療機構與現代醫學平等的準入機會;《中醫藥條例》從多方面給予中醫藥發展行政保護,以保持中醫藥在與現代醫藥雙軌發展弱勢下的相對平衡。但保護范圍和效力都很有限。
法律上的保護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外部的保護解決的只是合法性問題,緩解發展阻力問題,內部固有的適宜發展的合理性以及由此建立的良性秩序才是其發展的根本動力。所謂適宜發展就是順應發展趨勢,在新時期一直能夠體現其不可取代的使用價值。中醫藥的療效被大眾認可或稱民間評價是其生命力的源泉,但僅有大眾的評價并不能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所有問題,尤其不能保證社會同樣給予積極的評價,因為,法律的評價基于嚴格的程序和規范的標準。作為學科技術評價體系,中醫藥行業已經建立并不斷完善,但作為中醫藥服務的行為評價,尚未形成體系,仍然完全套用基于現代臨床醫學建立起的評價(鑒定)規則。
評價某一行為是否適當,必先建立賴以遵從的行為模式,或行為標準。醫療服務的行為模式,從細致化程度上區分,可以分為普通行為模式和專業行為模式。前者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都要遵守的一般行為規范,如醫療道德規范、安全保障、保護私權、普通注意義務等;后者指醫療服務中不同專業崗位的職業行為規范,重點要求如各專業的基本技術規范、職(專)業注意義務、相應的醫療水平等。中醫藥行為的專業規范在現實的評價(鑒定)實踐中沒有進入評判標準體系,因而,所有針對中醫藥行為的鑒定都在套用非中醫藥專業標準,在解決中醫藥臨床服務的糾紛中尤其如此。目前的中醫藥專業評判標準完全套用基于現代臨床醫學建立起的評價(鑒定)規則,難以體現中醫藥理論及特色,使中醫藥行為偏離正途。
行為評價標準的另一重要作用是行為指引,在不斷接受非中醫藥行為準則評判的中醫藥從業人員,越來越被指引到遠離中醫中藥理論的思維領域。改變這一現狀的希望是頒布《中醫藥法》。《中醫藥法》作為法律,從效力上獲得《中醫藥條例》在中醫藥評判規則上所不具備的發言權,作為特別法能夠針對中醫藥特色作出特別規定,且優先于《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侵權責任法》,為建立適合行業發展的中醫藥行為評價體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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