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印發《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第 7 頁
(十)保障經費投入。探索符合鄉村醫生教育實際的籌資機制,鄉村醫生教育經費可采取政府主導、多方籌集和個人負擔的辦法解決。對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按規劃組織的鄉村醫生在崗培訓,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向鄉村醫生收取費用。鼓勵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學歷教育,同級財政可適當予以補助。落實各項支持政策,加大對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培養的支持力度。中央財政通過現有渠道繼續對中西部地區鄉村醫生教育培訓經費予以支持。建立培訓績效考核機制,考核結果與資金撥付掛鉤。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支持、參與鄉村醫生教育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機制。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健全鄉村醫生培訓激勵機制,把鄉村醫生培訓納入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將參培過程及培訓結果作為鄉村醫生考核、聘用、執業再注冊及政府補助的重要依據。健全培訓統籌與協調管理機制,整合培訓項目和培訓內容,避免重復培訓,嚴格培訓過程管理,保證培訓效果。健全培訓支持機制,將城鄉對口支援、上下級醫療衛生機構對口幫扶與鄉村醫生培訓相結合,著重支援培訓任務重、人員緊缺的村衛生室。健全督導評估機制,開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期末評估和定期不定期的督導檢查,檢查評估結果將予以通報。
(十二)強化績效考核。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區、市)鄉村醫生教育培訓組織管理、經費保障與使用、培訓實施以及目標任務完成等情況進行監測、督導和考核,考核結果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掛鉤。加強對培訓基地的考核,將基礎設施、基本條件、教學管理、師資水平、培訓質量及學員滿意度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引入購買服務機制,將考核要求納入有關醫療衛生機構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內容,增強培訓機構做好培訓工作、確保培訓質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參加教育培訓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鄉村醫生參培過程及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國家各項補助掛鉤,與鄉村醫生執業資格管理掛鉤,推動鄉村醫生由“要我學”向“我要學”轉變。
(十三)嚴格執業準入。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依法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并獲得相關執業許可。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并逐步提升對受教育程度的要求。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積極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相應資格,以適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和農村居民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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