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第 2 頁
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第 2 頁
第四條 申請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藥品零售藥店,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具有獨立的中藥飲片營業區,飲片區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藥飲片質量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品種齊全,數量不少于400種。
第五條 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必須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藥品零售藥店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七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登記注冊的診療科目應為《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醫科”科目下設的二級科目,所設科目不超過2個,并且與中醫坐堂醫診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相對應。
第八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的命名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識別名稱:藥品零售藥店名稱和地名,通用名稱:中醫坐堂醫診所。
第九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聘用的醫師,應當是取得醫師資格后經注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中醫坐堂醫診所可以作為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但至少有1名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地點為該診所。
第十條 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可以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其他類別的執業醫師不得在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
第十一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只能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不得超出執業范圍;同一時間坐診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不得超過2人。
第十二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執業,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加強對中醫從業人員的教育,預防醫療事故,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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