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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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
二級以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臨床醫學、護理和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管理等人員組成。
成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的醫療機構由藥學、醫務、護理、醫院感染、臨床科室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藥師、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組成。
醫療機構負責人任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主任委員,藥學和醫務部門負責人任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 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應當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藥學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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