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 2 頁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 2 頁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以臨床藥學為基礎,對臨床用藥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組織實施與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的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的藥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軍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軍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工作是醫療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設置藥事管理組織和藥學部門。
第五條 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藥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醫務人員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在藥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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