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81號)第 8 頁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并及時將調查結果逐級報至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對設區的市級、縣級的調查進行督促、指導,對藥品群體不良事件進行分析、評價,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影響較大的藥品群體不良事件,還應當組織現場調查,評價和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
對全國范圍內影響較大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與衛生部聯合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獲知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詳細了解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發生、藥品使用、患者診治以及藥品生產、儲存、流通、既往類似不良事件等情況,在7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同時迅速開展自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應當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相關藥品,并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藥品經營企業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應當立即告知藥品生產企業,同時迅速開展自查,必要時應當暫停藥品的銷售,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采取相關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迅速開展臨床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可采取暫停藥品的使用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藥品等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積極組織救治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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