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完成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考生信息(以下簡稱醫師資格信息)數據庫的建設和聯網工作,實現了對醫師資格信息的實時和網絡化管理。為保證醫師資格信息的完整準確,規范醫師資格信息的修改工作,加強醫師資格信息的維護和管理,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醫師資格信息中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歷、畢業學校、專業、身份證號和證書編碼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
二、修改醫師資格信息,由申請人填寫《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并提交有關材料,向考試報名所在考點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考試報名所在考點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并進行匯總,填寫《醫師資格考試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因錯誤錄(導)入需要修改資格信息的,由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出具《審核表》。
需修改醫師資格信息的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每月月底前將本月《審核表》和《匯總表》一并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三、申請修改醫師資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修改醫師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的,提交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二)修改其他信息的,由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四、修改后的醫師資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應當與身份證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五、醫師資格信息聯網前曾經由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自行完成修改的醫師資格信息,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醫師本人按照本文規定重新辦理醫師資格信息修改手續;對于通知醫師本人提交申請有困難的,由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出具《審核表》。《審核表》和《匯總表》按照西醫和中醫分類,分別報衛生部醫政司或國家中醫藥局醫政司,同時一并報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六、國家醫學考試中心收到《審核表》和《匯總表》后應當及時完成相應信息修改,并將修改后的醫師資格信息移交醫師執業注冊管理部門。
七、醫師資格信息修改后,不予換發《醫師資格證書》。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可在原《醫師資格證書》上進行相應修改,并加蓋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印章;同時將一份審核后的《審核表》交申請人備查。
八、各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醫師資格信息修改具體條件和程序并實施,同時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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