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7年12月26日國務院批準
1988年1月14日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游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
第一條 為預防艾滋病從國外傳入或者在我國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艾滋病監測管理的對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與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有密切接觸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組織、動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的艾滋病監測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關、旅游、教育、航空、鐵路、交通等有關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第四條 所有入境人員在入境時,必須如實填寫健康申明卡,并交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查驗。
第五條 來中國定居或居留一年(或來華留學一學年)以上的外國人,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須交驗所在國公立醫院或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的私立醫院的艾滋病血清學檢查證明,并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證明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由于條件限制,未在本國進行艾滋病血清學檢查的外國人,須在入境后二十天內到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檢查。
第六條 屬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屬本規定不準入境但已到達我國國境口岸的外國人,應當隨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國交通工具盡快離境,必要時由我民航、鐵路、交通部門安排其離境,離境前由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采取隔離措施。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如被發現屬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可提請公安部門令其立即出境。
第八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在國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含在外國輪船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回國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的,須在回國后二個月內到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檢查。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國外進口或帶入本規定第二條第(四)項所指物品,如確需進口,須報經衛生部審查批準。
第十條 艾滋病的毒株由衛生部指定的單位保存、使用,未經衛生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在國內交換、傳遞和使用。
第十一條 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須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監測。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獻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和精液。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工作。監測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疫情收集、整理、分析;
(二)重點人群的血清學檢查;
(三)流行病學因素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進行艾滋病血清學檢查,必須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其他治療器材應嚴格消毒,杜絕醫源性感染。
第十四條 艾滋病為國家規定的報告傳染病。
第十五條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有可能傳播艾滋病者,應立即送衛生部門進行艾滋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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